黎青/绘
因在禁渔期非法电鱼,捕获3条小鱼共60克,广西柳州市融安县男子龙某某被警方刑拘。该案件被公开发布后,引起公众讨论。5月23日上午,融安县公安局表示,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内,使用非法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等)捕捞水产品的,都涉嫌刑事犯罪。(5月23日澎湃新闻)
捕获3条不够塞牙缝的小鱼仔,就要面临牢狱之灾,这样的“严刑重典”难免引发“处罚过重”的争议。无独有偶,最近陕西高陵县也出现了类似案件,警方通报显示:两村民在当地一河段电鱼,共非法捕捞野生鲤鱼三条,“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随后,其中一人被依法逮捕。
面对争议,两地警方的回应几乎出奇地一致:电鱼案的焦点不在于鱼的数量或重量,而在于行为本身,只要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用电捕鱼,即涉嫌犯罪。广西融安警方还表示,今年以来,融安县公安局共查获了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对7名相关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渔业法也有相关规定,非法电鱼有可能构成犯罪。而罪与非罪的界限,就在于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非法电鱼的危害究竟有多大?为何警方直接将其与犯罪行为“挂钩”?非法电鱼是一种“绝户式”的捕捞方式,被电过的鱼即便能逃脱,也会导致畸形,无法繁殖,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破坏极大,极易造成“死水”现象。此外,电鱼是高危作业行为,致死致伤案例不胜枚举,食用被电击的鱼或对人体造成危害。
电鱼本身就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非法捕捞方式,而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鱼无疑危害更大,影响更恶劣,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无可厚非。现实中,非法电鱼屡禁不止,渔业资源损失惨重,水环境污染越发严重。因此,非法电鱼被刑拘、逮捕案件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和教育意义。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时,就不要动用最为严厉的刑罚措施,这样既能让行政法与刑法良好衔接,又能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这种法理探讨有一定道理,因此警方在通报案情时应不吝笔墨,尽可能将非法电鱼的具体严重情节公之于众,以释疑解惑、广泛普法。 (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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