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对非法捕捞渔获物进行指认。 融安警方供图
南国早报记者黄远来
5月22日,融安县政府部门发布一条题为《融安县多人因电鱼被刑事立案》的消息引发网友广泛关注。该消息称,融安县大良镇男子龙某某电了0.06公斤的鱼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引发议论。对此,融安县公安局回应:龙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已触犯刑法。
男子电鱼0.06公斤被刑拘
《融安县多人因电鱼被刑事立案》的消息共列举了3个案例,其中具有争议的是第二个案例。
该案例称,当事人龙某某(广西融安县人),于2019年5月13日晚上9时许,在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潭头路口木材加工厂附近的小河边电鱼,被大良镇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0.06公斤。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龙某某,被依法移交融安县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该消息配图显示,3条手指宽的小鱼摆放在台秤上,重量显示为0.06公斤。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则在台秤旁指认。
这则还配发了《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融安县水域全境禁渔的通告》,对禁渔水域范围、禁渔时间、禁止作业方式均作了详细说明。通告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
网友热议:处罚是否偏重
电了0.06公斤重的小鱼就被刑拘?消息传开后,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和议论。
有部分网友认为,电的鱼少而小,且不是什么名贵品种,刑拘的处罚过于严厉。
网友“龙龙”说,看到消息配发的图片,感觉十分滑稽,电了3条小鱼就被刑事拘留,而且后期还要负刑事责任,感觉处罚过重,有点冤。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表示,警方处罚有法可依,并无不妥。网友“阿莫西林”表示,每年的禁渔期,都是水产物种休养生息的时期,却有人不顾禁令,私自电鱼捕鱼。如果不严惩,就会有更多人效仿,禁令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虽然电鱼数量少,但是确实违反了法律”。
网友“青青河边草”评论说,触犯了法律就要接受处罚,否则法律就失去了意义。《刑法》第六章第三百四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已触犯刑法
对于部分网友的质疑,融安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回应。该工作人员介绍称,5月13日晚上9时许,大良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大良街潭头路口附近的小河里电鱼。由于当时已经天黑,河段也比较长,民警出警到现场后,找了10多分钟才找到电鱼的男子龙某某。当时这名男子觉得是小事,想现场交罚款了事。
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后,通知渔政部门进行了先期调查,确认他使用的是自制的背式电鱼机,渔获物共0.06公斤。
在派出所民警对他进行讯问时,龙某某还一脸轻松。当民警侦查取证后,宣布对他进行刑事拘留时,龙某某的脸色就变了,给他送衣服的家属也觉得难以接受,后来民警对他们进行了普法教育。
该工作人员介绍称,融安县在今年2月28日发布了在全县水域全境禁渔的通告,禁渔时间是3月1日至6月30日,规定除了休闲娱乐性垂钓和养殖水域捕捞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方式捕捞水产品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工作人员表示,不论渔获物重量或者价值多少,只要是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果不是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方式捕捞的,渔获物达500公斤或价值5000元以上才构成此罪。此外,在禁渔期撒网捕捞的,由渔政部门处罚,不涉嫌刑事犯罪。
目前,融安县公安局一共查获了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对7名相关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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