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景章、吴国群:根据融安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融执字第204-1号要求,将你们坐落在长安镇融江南路(东方上城1栋1-703)商品房归龚兆东所有,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融国用(2014)第10000800010-19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将对该宗地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登记。请你们在见报后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否则视你为权利放弃,我局声明该宗地土地使用证作废,并按规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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