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但是,同居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却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居住在柳州市柳北区的黄女士将前男友廖先生起诉到融安县人民法院,原来,二人曾经同居并生育一子,黄女士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法院认为由于孩子年幼跟随女方更利于孩子成长,于是支持了黄女士的诉求。
黄女士和廖先生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相识后恋爱不久即同居生活,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黄女士于2013年8月生育一子,在生育儿子期间,廖先生外出务工,并未陪伴照顾在母子身边。2014年5月,将儿子留给融安县廖先生的父母后,黄女士一直在柳州市打工。今年4月,黄女士一直诉状将廖先生起诉到融安县法院,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并提出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黄女士称,儿子尚未年满2周岁,仍在融安县跟随爷爷奶奶居住生活,而廖先生在认识自己之前曾因盗窃罪被判刑,而且还与另一名女子非婚生育了一子,与自己相识期间廖对这些都给予隐瞒,而且廖某不允许自己探望儿子。对此,廖则表示,自己并没有隐瞒黄女士所说的相关情况,而且儿子一直由其父母抚养,现在还上了幼儿园,他希望儿子的抚养权归他,黄女士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婚姻法》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跟随谁生活由谁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原则处理。本案中,黄女士在柳州市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其父母也表示愿意协助其抚养照顾小孩,相比黄女士的有利条件,廖先生曾有过服刑及吸毒的经历,且廖亦不能证明其具有稳定收入以确保更好地抚养小孩。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规定,孩子未年满2周岁,且黄女士也并无其他不利于抚养小孩的情形,故小孩应跟随其母亲生活并由其负责抚养为佳。最终,法院对黄女士的诉求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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