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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放学回家过河溺亡 法院认定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来源:柳州晚报 2015-01-27 17:34   https://www.yybnet.net/

核心提示一名中学生周末放学回家,当天下大雨,山洪暴发河水猛涨,该学生途中经过一条河流,游泳过河时不慎被洪水冲走溺水身亡。该生的父母遂状告学校,索赔经济损失。日前,该案经法院一、二审后,认定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2万余元。

○○记者李澜通讯员江世金

中学生溺亡家属告学校

2013年5月10日是星期五,融安县某校学生放学离校回家的时间是下午1点左右。

由于当日下大雨山洪暴发,在放学集队时,学校校长在集队会上强调了因下大雨导致河水上涨应注意的安全问题,还特别强调家住乡下需要过河回家的学生,一定要打电话喊家长来接才能回家,家长不来接的要住校或到亲戚家住。

集队后,班主任将学生小亮(化名)及3名同学带到学校政教处打电话联系家长,随后班主任去忙其他事务离开了政教处。

不料,小亮后来离校回家,在经过其家附近河流游泳过河时,不慎被洪水冲走……事件发生后,小亮的父母向融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

庭审中,小亮父母认为,鉴于出事时有特别险情,学校既未通知家长来校接学生,又未尽管理责任,放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险情尚未排除的情况下自行回家,由于学校的疏忽大意,或者自信无事而导致结果的发生,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认为,学校已按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尽了应尽的管理责任;本案中意外事故的发生,小亮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重大过错,事故责任不应由学校承担。

法院一、二审认定管理存错应担责20%

融安县法院经审认为:小亮是年满13周岁的初中二年级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相适应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应当知道在洪水暴发时游水过河的危险性,但因其过于自信导致其在游水过河过程中溺水死亡,故应当对其自己的死亡负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外,小亮虽然是在正常放学时间离开学校,但当天情况特殊,学校虽履行了告知学生的管理职责和义务,但未能明确小亮是否已联系家长,就将其放行,也未将小亮离校的情况告知其父母,致使小亮脱离学校的管理后,也脱离其父母的监护,进而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

对此,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由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亮父母经济损失2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小亮及其父母自行负责。

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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