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融安讯(记者王剑 通讯员陈昌祁)经营企业,不能没有流动资金。但在银行贷款到期时,企业往往需要先把前次贷款还清掉,然后才能重新申请新的贷款。为了兼顾生产、还贷,一些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方式筹借“过桥资金”,这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记者从融安县警方了解到,该县一男子打着为他人筹借“过桥资金”等旗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数年间涉嫌非法集资1700余万元。目前,此案已移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受害人报案 嫌疑人外逃
2012年10月15日,融安县警方接到受害人董某某报案,称该县某银行信贷员翁某某向其借款189万元后,于当年9月失去联系,可能已经卷款外逃。
董某某说,他第一次向翁某某提供借款,是在2011年。当时翁某某找到他并故意透露所谓“内部信息”,称有客户为解“还贷解押”燃眉之急,正在四处筹借“过桥资金”,并称只要参与集资,就能获得“客户”按月支付的高额利息。董某某经受不住“过桥资金”的高利息诱惑,加上被翁某某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所蒙蔽,于是先后8次,将总计189万元的巨款交到了翁的手中。
2012年9月底,董某某发现当月的集资利息没有按时汇入其账户,而且多次拨打翁的手机均提示“无法接通”,于是多方打听,这才得知翁某某已卷款外逃。
警方调查发现,2009年至2012年9月间,翁某某还以同样的诈骗手法,游说廖某某、韦某某等44人参与非法集资,涉案金额达1727.3万元。这期间,仅少数集资人拿回集资本金,翁某某卷款外逃,给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000余万元。随后,融安警方将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2013年6月,已经逃至云南省中缅边境一带的翁某某,被当地公安边检民警抓获并移交融安县警方。同年7月,翁被该县检察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昔日大客户 纷纷遭诈骗
据了解,现年35岁的犯罪嫌疑人翁某某是1999年进入融安县某银行工作的。案发前,曾长期从事信贷工作。通过业务往来,翁某某结识了许多手握大笔资金的商人朋友,这些人,后来都成了他的诈骗对象。2009年以来,翁打着客户办理“还贷解押”需要“过桥资金”,以及集资参股房地产、矿山、建材、旅游项目等旗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其朋友圈中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并屡屡得手。
通过民间借贷方式筹集“过桥资金”属非法行为,翁为掩人耳目,还要求借款人将集资款汇入第三方的银行账户,而在转账业务凭证上,则写上虚构的“建材款”等名目,来为他的非法集资行为“打掩护”。为了进一步扩展自己的集资“业务”,翁某某还用诈骗得来的民间借款,购买了一辆名牌轿车,并雇请专职司机为其开车。据受害人反映,翁还宣称自己投资经营多处房产和厂矿、旅游等项目,并且经常邀请朋友出入高档酒店、饭店和娱乐场所,所有花销也均由其买单。因此在一些朋友看来,翁某某不仅财大气粗,而且十分讲义气、够朋友。
落网前曾豪赌
一晚输掉几十万
据查,翁某某将非法集资获得的民间借款用于挥霍和赌博,有时一个晚上,他就输掉数十万元。
翁在落网之后向警方交代,自己的每一笔非法集资都写有借条,但借条上的还款日期都是应借款人要求,随手写上去的。至于何时能将借款还上,翁某某自己心里也没底。由于非法集资对象太多,翁本人已记不清楚借款笔数和具体金额。
接受警方调查时,一些受害人表示自己有时也会怀疑翁的还款能力,但被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以及豪爽阔绰的假象所迷惑,再加上翁某某巧舌如簧、能说会道,所以只要每月的利息能够按时到账,借款人大都没有想过要去深究借款去向。
警方审讯过程中,翁某某矢口否认自己将集资款用于赌博挥霍,并称非法集资所得均用于投资房地产、矿山、建材、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但当警方要求其提供具体业务地点、业务伙伴姓名及联系方式时,翁某某却都以“业务伙伴太多,回忆不起来”为由拒绝回答。
由于案情重大,翁某某涉嫌集资诈骗一案,目前已经移送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检方将依法对其提起公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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