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王剑 通讯员江世金
为了能够“出口恶气”,融安县一村民竟然纠集同伙,采用暴力手段殴打他人。三天之后,受害人被发现死在村庄附近的一块甘蔗地里,此前对其实施伤害的阿祁、阿鸣、阿维先后投案自首。5月15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此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阿祁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阿鸣、阿维有期徒刑各三年。
甘蔗地里发现尸体 死前曾遭暴打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阿祁、阿鸣、阿维及受害人“老八”均为融安县桥板乡人。2013年2月17日,曾被邻居“老八”打伤手臂的阿祁,决定要给对方一点“颜色”。当天下午5时许,阿祁纠集同伙阿鸣、阿维,在路上拦下了正从外面挑水回家的“老八”。三人先将“老八”推倒在地,再由阿祁找来竹条、木棍,朝“老八”身上一顿猛揍。直到竹条、木棍全部折断,阿祁等人才停止伤害,逃离现场。
受害人“老八”遭到殴打后,没有前往医院寻求治疗。次日,村中还曾有人看到“老八”外出挑水,貌似并无大碍。2月20日下午4时许,人们在村庄附近的一块甘蔗地里,发现了蹊跷身亡的“老八”,经法医鉴定,他是因为受到钝器损伤,致失血性、创伤性休克而死。
案发后,被告人阿祁、阿维、阿鸣先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名被告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主张“疑罪从无” 请求法院轻判
今年3月,融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阿祁对其纠集他人暴打受害人的事实并无异议,但他辩解称,自己用竹条、木棍殴打“老八”,目的只是为了“教训”对方,根本没有想到会致“老八”死亡。
辩护人对阿祁殴打“老八”的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他认为阿祁用于打人的竹条、木棍宽度仅有一两厘米,而且已经干枯,一抽即断,因此并不足以造成死亡后果。加之当时“老八”身穿毛衣毛裤,被打次日也并未主动求医,反而仍能外出挑水,可见受害人伤势并不严重。
辩护人还提出,“老八”被发现死在甘蔗地里的时间,与阿祁对其实施殴打的时间隔了几乎整整三天。在此期间,无法知晓“老八”是否再遭其他伤害。而且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老八”还曾得罪其他人,无法排除阿祁殴打“老八”后,受害人又遭到其他村民报复殴打。
此外根据法医学尸检报告推断,“老八”死亡时间应当在其被打后的24小时之内,最迟不会超过2013年2月18日下午5时。由于事发期间的室外温度低至零摄氏度以下,根据“老八”死亡时身体弯缩的情况进行判断,辩护人认为,“老八”很有可能是被冻死的。辩护人还指出,“老八”死在邻村一村民的甘蔗地,如果受害人的死亡时间是在晚上,那么他为何会在晚上跑到他人的甘蔗地里?
鉴于案件还有许多疑点无法合理排除,辩护人主张:“老八”可能系因其他原因导致死亡。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依法判决阿祁无罪。被告人阿鸣、阿维也都辩解称,阿祁殴打“老八”时,他们站在旁边没有打人,为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故意伤害 被告人各领刑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阿祁、阿鸣、阿维因个人矛盾不能正确处理,采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实施报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阿鸣、阿维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阿祁的辩护人提出“老八”可能系因其他原因造成死亡,请判决阿祁无罪,因辩护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三名被告人还提出,他们殴打“老八”只是想要教训被害人,并无伤害致死的主观故意,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对此法院予以采纳。综合上述各方面因素,融安县法院依法判决:主犯阿祁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名从犯阿鸣、阿维的故意伤害(致死)罪名同样成立,均处三年有期徒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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