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通讯员吴汉君 潘覃秋
融安县沙子乡桐木村委的铁门斜靠院内围墙摆放,倒下砸死一名未满两周岁的男孩。近日,该县法院判决村委担责六成,赔偿死者父母各项损失共9万余元。
铁门砸死男童
2013年3月,一辆拉运肥料的车辆在倒车时,将桐木村委门口的铁门推倒,无法重新安装,村委便派人将铁门抬到大院内斜靠围墙摆放。
同年6月19日上午7时40分许,村民黄某未满两岁的儿子阿泽,由其奶奶雷某带到村委门口路边,候车送另一小孩小丽上学。
候车过程中,雷某与一道候车的罗某聊天,没有注意看阿泽。不知何时,阿泽与其他候车的小孩进入村委大院内玩耍。不久,大院内传来响声,雷某等人进去看到,那扇铁门倒在地上。闻讯赶来的群众将铁门抬起,见阿泽和小丽被压在下面受伤,急忙送到医院。
经抢救,阿泽因伤势过重,于当日下午因中枢功能衰竭死亡。次日,桐木村委支付1万元安葬费给死者的父母。
村委担责六成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黄某夫妇于当年7月12日诉至融安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桐木村委赔偿各项损失19.7万元。
被告桐木村委辩称,铁门之所以倾倒,是一帮小孩到村委大院玩耍,对铁门产生外力作用所致。对阿泽的死,村委有一定过错,但其奶奶雷某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同时,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桐木村委将铁门放置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空旷大院内,放置地点不合理,且疏于管理,对铁门可能存在倾倒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也没有在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铁门倾倒造成阿泽的死亡,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阿泽作为未满两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任其离开监护范围,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经查,黄某夫妇因儿子死亡造成的具体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2万余元、丧葬费1.8万余元,合计13.8万余元。近日,法院结合双方过错责任,判决被告桐木村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8.3万余元,扣除已赔的1万元,还应赔7.3万余元。另外,酌情由被告对原告给予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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