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星 绘
今报融安讯(记者王剑 通讯员江世金)看到家中长辈与人互殴,17岁的融安县少年阿刚不是上前劝阻,相反还取来一把砂枪打伤对方。事发后,阿刚主动投案自首,结果除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万元外,还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起发生在融安县长安镇的持枪伤人案,起因与农民陈某甲去年丢失的一笔现金有关。一次,陈某甲发现自己放在汽车驾驶室里的5000元现金不见了,怀疑那笔钱是被邻居陈某乙家的小孩拿走了,于是便找上门讨要说法。但陈某乙并不认为自己的孩子拿了钱,双方协商无果,不欢而散。
去年7月27日上午,感觉自己无端受了指责的陈某乙,在村路上遇见陈某甲,于是便将对方拦下,要求赔礼道歉。两人话不投机,口舌之争演变成了肢体冲突,继而相互扭打起来。听到打斗声,陈某甲的侄子阿刚走出家门,但他看到双方互殴后没有上前劝架,而是转身返回叔叔家中,从杂物房里取来一支砂枪。随后,阿刚持枪冲至打架现场,在明知枪支装有引信,枪管内装有火药、钢管的情况下,向距其仅约4米远的陈某乙开枪射击。
陈某乙中枪后,胸、腹部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砂枪射出的钢管插进入被害人的前正中胸壁,深度达8厘米。后经公安机关技术鉴定,陈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事发后,阿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乙因伤治疗过程中,阿刚的亲属也积极主动给予赔偿,共计给付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万元。
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刚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用可以击发的砂枪朝他人要害部位射击,意图剥夺他人生命,且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时,阿刚尚未年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其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家属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阿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刑事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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