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讯 融安县一名国有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路车辆通行费,近日,融安县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贪污赃款36300元退回原单位。
卢某是广西县县通二级公路融安浮石收费站员工。2002年4月28日,桂中公路管理局(国有企业)出资11249万元注册成立了广西县县通二级公路融安浮石收费站(国有企业),收取融安至大良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偿还国家贷款。2008年1月至今年3月,卢某利用其担任广西县县通二级公路融安浮石收费站月票办理员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他人办理月票的工作过程中,采取收取月票款不开具发票、收入不列入单位账的方式将月票款据为己有。卢某通过这种方式共侵吞公款人民币36300元。
今年8月20日,检察机关通知卢某到案接受询问,卢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其贪污事实。9月12日,卢某退回赃款36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身为国有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列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卢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后即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卢某积极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卢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二、卢某退还的赃款36300元退回广西县县通二级公路融安浮石收费站。(江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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