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融安讯(记者王剑 通讯员江世金)明知朋友持刀伤人犯了事,却仍开车帮助逃匿,村民韦某没有料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12月9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以犯窝藏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10个月。韦后悔莫及,一声叹息,只为“哥们义气害死人”。
2011年9月14日凌晨,融安县泗顶镇吉照村青年阿山(已判刑)在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纠集同伙阿华、阿林、阿龙等9人(均已被判刑),持砍刀、牛角刀将与之争吵的青年陈某砍伤。
事发后,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阿山等人则连夜潜逃,并拨打电话通知同村好友韦某,要他开车出来“江湖救急”。韦某驱车赶到约定地点后,阿山等人将当晚持刀伤人的事情经过如实相告,但韦某却在明知对方身背伤人案件,且被害人伤势严重的情况下,仍然开着自己的车子将嫌疑人护送回到吉照村。
次日,在得知被害人陈某死亡后,韦某回村找到阿山,并电告阿林同去自首。在去派出所的路上,韦某还与几名嫌疑人的亲属商议,提出由阿山、阿华、阿林三人揽下所有罪行,企图窝藏其他几名同案嫌犯。
阿山、阿华、阿林投案后,参与伤害陈某的其他同伙也迫于压力,先后主动投案。2012年6月30日,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今年12月9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窝藏罪,对韦某提起公诉。韦在法庭上辩解称,自己没有喊人去顶罪,也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韦某的行为是在阿山故意伤害案立案以前,且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没有妨害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犯窝藏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法院认为,韦某明知阿山等人是犯罪嫌疑人,仍然驾车帮助他们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犯窝藏罪罪名成立。鉴于其所窝藏的犯罪的人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韦某辩解其没有让人顶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及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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