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王缉宁
9月21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案的上诉案件,认定上诉人(一审被告)计奇虎为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侵害而采取的必要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没有过当,为此判决其无罪且不负民事责任。
据了解,这是今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柳州市中院作出的首起认定正当防卫的判决。
餐饮店一场无谓的打斗
据了解,计奇虎和周某合伙在柳州市中山中路“风情港”经营了一家餐饮店。2018年12月12日1时许,韦某妹因琐事,来到该餐饮店门外,持礼炮筒、雨伞、塑料凳等殴打周某。之后,韦某妹又进餐饮店,欲找刀对付周,被计奇虎阻拦。韦某妹遂打了计一巴掌,并用礼炮筒打计头部。计奇虎于是用手脚推打韦,将其推出店外。
周某见状便上前拉扯两人。在此过程中,韦某妹一直戴着口罩。后韦某妹与周某离开。数十分钟后两人返回,韦某妹称自己的右脸部被划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一审重审均判有罪
2019年4月11日,韦某妹报案后,公安机关以计奇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2日,城中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计奇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并承担民事责任。
计奇虎不服提出上诉。柳州市中院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城中区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于今年4月27日再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计奇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妹人民币8900多元。
计奇虎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中,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意见,认为现有证据认定系计奇虎伤害韦某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判决计奇虎无罪。计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相同辩护意见,并提出,即使导致韦某妹伤害是计奇虎行为,也应构成正当防卫。
二审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计奇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伤害结果系计奇虎造成,也是发生在计奇虎营业中的餐饮店内,计为阻拦韦某妹在店内外连续的暴力行为而为,造成其轻伤结果未超出必要限度,亦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过当。
因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计奇虎无罪;上诉人计奇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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