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前不久的一天晚上,私家车主李某驾驶车辆在十字路口与第三者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员袁某受伤,袁某醉酒驾驶电动车,因此告知李某不用赔付,可自行离开。而李某此时理应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但李某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于是没有报案,自行离开了。
之后袁某自行去了医院就诊,第二天当酒精散去后,家属向交警部门报案,并称李某逃逸,因为监控没有声音,因此只能看到事故经过,并不能核实李某是经过第三者袁某同意后离开的,因此交警判定李某逃逸。李某被认定为逃逸,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规定保险公司拒赔,而第三者袁某是手部骨折,医疗费高达8万元,李某为自己当初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支付了高昂的赔款。
【案件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也明确了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驾驶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故意未及时报案的情形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案情提示】柳州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各位车主,交通事故中只要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情形,无论伤情是大是小,都应该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即使当事双方愿意协商解决,应该等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到达现场作为第三方见证,或现场签署不再追究双方当事人责任协议,而不应该自行口头私了解决无任何书面证明,导致自身不必要的损失。
(柳州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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