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通讯员韦林汕)6月3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3起职业放贷案件进行宣判,依法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职业放贷,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对原告诉请的部分利息及律师费等不予支持。这是该院审理的首批涉及职业放贷行为的案件。
今年1月,柳北区沙塘镇居民陈某到柳北法院沙塘法庭立案,分别起诉市民周某、龙某、雷某,要求3人分别偿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20万元和18万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分别承担律师费6100元、1.1万元、1.1万元。
5月,柳北法院分别开庭审理这3起案件。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陈某与雷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陈某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3%,即5400元;付息日期定为每月11日,若雷某逾期还款,不仅要向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还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陈某垫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也由雷某承担。签订合同当日,陈某通过银行转账将18万元借给了雷某。借款后,雷某按约定每月归还利息5400元,直至2018年9月。
用同样的方式,陈某以2.5%的借款月利率向周某出借10万元、以2.8%的借款月利率向龙某出借20万元。借款后,周某按约定每月归还利息2500元至2018年12月、龙某按约定每月归还利息5600元至2019年4月。随后陈某追索款项未果,便将上述三人分别诉至法院。
法院还查明,从2018至2020年5月这3起案件开庭时,陈某在柳北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共13件,诉讼标的金额超300万元。
柳北法院认为,这3起案件的原告陈某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故陈某与3起案件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
由于借款后的20个月,雷某已向陈某归还了合计10.8万元,故雷某还应向陈某返还7.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金额按照银行的相关标准计算。陈某诉请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同样的计算方式,法院也认定了其他两起案件中被告周某、龙某应归还的数额。陈某自始不具备职业放贷资格,借款合同无效,他主张按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法院亦不予支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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