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通讯员朱开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安全措施,但是一些施工方却心存侥幸,贪图方便,不按规定设置围挡。5月15日,柳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被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
4月9日上午,有群众拨打城市管理热线12319投诉称,双沙路东侧一工地施工方在挖掘下穿通道时,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存在安全隐患。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建科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前往现场勘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看到,施工现场目测长约100多米,大部分通道式钢筋混凝土工程接近完成,但通道两侧施工形成的土坡,只有少部分设置了施工围挡。大约100米长的土坡光秃秃的,落差有两三米,却没有设置围挡,十分危险。执法人员随即依法下达“调查通知书”以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方立即整改。
据了解,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违者,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据初步调查,负责该工程施工的单位是柳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唐某告诉执法人员,其公司负责双沙路东侧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为了方便施工人员进出,以及勾机等工程机械作业,所以没有设置围挡。执法人员表示,施工工地设置围挡是法律明文要求的“规定动作”,不能贪图方便而“省略”。工地内施工人员频繁走动,不按规定设置围挡将造成严重后果。
为此,经立案调查,5月15日,柳北区城管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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