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黄益章
去年6月,市民胡先生和柳州中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贵公司)签了为期1年的合作合同,并交了2万元押金;如今大半年过去,合同快要到期,胡先生却一直无法得到在高博达广场正门的摆放经营游乐车许可。近日,胡先生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希望柳州中贵贸易有限公司能够退还押金并承担无法经营造成的损失。
口头承诺一直未兑现,游乐车经营无法开展
近日,记者在鱼峰区高博达广场见到了胡先生。据胡先生介绍,他与中贵公司签合同时,对方曾给予其口头承诺可以安排他在高博达广场正门摆放经营游乐车,他就花了4万元购买了几台游乐车。谁知胡先生一直未能得到在广场正门摆放经营游乐车的许可,其所购置的游乐车也未能使用,这给胡先生造成不少损失。
“我把相关情况向柳州中贵贸易公司反映,他们说会和高博达广场方面协商帮我解决,但我等了大半年还是没有得到摆放经营许可,我只能在附近租一间仓库堆放游乐车,目前仓库的租金已达5000多元。”胡先生说。
胡先生告诉记者,如果没有中贵公司的口头承诺,他是不会购买这些设备的,同时也不会和中贵公司签合作合同。胡先生认为中贵公司没有履行承诺导致其无法经营游乐车项目,应退还其2万元押金并赔偿其购买游乐车的成本及租用仓库的租金,同时承担部分未能摆放经营带来的损失。
中贵公司:合作经营损失应共同承担
随后,记者联系上中贵公司的法人代表韦赞桂,韦赞桂表示,他们和胡先生签的是合作合同,双方是合作经营,经营出现亏本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公司单方面承担和赔偿。
“如果胡先生能够开展经营按照合同我们也有一部分受益,不能经营我们也有损失。但因疫情等多方面复杂的原因,就经营场地的划分我们和高博达广场方面一直协商不成,才出现无法经营的结果。”韦赞桂表示胡先生的摊位无法经营有多方的责任,大家应共同承担损失。
对于2万元押金的退还问题,韦赞桂表示公司和胡先生签的合同还未到期,应按照合同规定,合同保证金(押金)在合同结束满3个月后才退还。在合同到期前就退押金不合理。
律师: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胡先生能否要求退还押金并获得赔偿呢?记者就此情况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黄华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口头协议是合法的合同订立形式,胡先生和中贵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达成的口头协议并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因此双方在订立书面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口头协议应作为书面合同的一部分。合同订立后,因中贵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给胡先生造成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中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包括胡先生采购游乐车的成本及租用仓库的租金,以及未能摆放经营带来的利益损失。虽然疫情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现在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已经临近,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的规定,胡先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中贵公司赔偿损失并退回2万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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