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柳州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行为,切实维护租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柳州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服务公约,由租用服务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服务公约》由柳州市龙保公司公共自行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租车者在租车前应认真阅读,一旦租车行为成立,本《服务公约》同时生效。
二、租用服务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三、服务中心设置标志和形象统一、停车和租用设施完备的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点,为租车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性能安全的公共自行车。租车者必须符合本服务中心所规定的租用条件。
四、租车服务时间为:7:00~24:00(具体见各服务点公布的服务时间表)。各租用服务点所租车辆可实行“通租通还”。
五、租车者须按照《柳州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须知》等规程,租用车辆。
六、本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热线0772-2822222,为租车者提供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咨询,处理租车中的应急事项。
七、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熟悉自行车的性能和安全装置。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服务人员联系。
八、租车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柳州公共自行车安全骑行要则》,服从交警的指挥和处理。
九、租车者应爱护车辆,文明骑行,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置或到就近服务点修复及调换。遇自行车损坏、丢失,应及时报损、报失,并按相关标准赔偿。
十、租车者应养成“随租随用,用后速还”的习惯,除包车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外,所租用的公共自行车应在当天各服务点营业时间内归还。在无人值守固定(活动)标准式服务点还车的,还车前租车者应在车况检查区停留3秒钟,完成确认记录,然后按程序归还车辆,未作停车检查的,一旦出现车辆损坏,将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租车者不得利用公共自行车从事违法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租车者承担。
十二、本服务中心所有公共自行车已向保险服务中心投保骑车者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对租车者原因造成的事故和损失,本服务中心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柳州市龙城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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