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龙梦婷
柳州某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某车辆公司”)将一批车辆销售给昆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某建设集团”),却迟迟未能收到货款。无奈之下,柳州某车辆公司只好到法院起诉,向昆明某建设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韩某追讨货款。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付款协议。而昆明某建设集团、韩某却再次违约,并在该案执行期间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最终,韩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被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20万元罚金,并获刑。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柳州某车辆公司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昆明某建设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支付货款,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此,鱼峰区人民法院分别在当年7月15日和9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昆明某建设集团所有的共计13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23辆大型汽车、7辆小型汽车。
后经法院调解,昆明某建设集团、韩某与柳州某车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昆明某建设集团、韩某在2013年11月30日、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月30日前,分三期向柳州某车辆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298384元。然而,到了约定期限,昆明某建设集团、韩某却没有支付上述货款。于是,柳州某车辆公司便向鱼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4月27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向昆明某建设集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要求该公司将被查封的相关车辆交付到指定地点停放。但昆明某建设集团、韩某却并未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直到2016年7月23日才将财产状况汇总给法院。并且,在此期间,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已经被转移,部分车辆下落不明。
鱼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某建设集团作为被执行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擅自同意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交给他人,逃避法院的执行;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责令交出查封财产通知书后,未履行执行义务,造成被查封车辆被转移,部分车辆下落不明,并最终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同时,韩某身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已构成拒执罪。
最终,法院依法以拒执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20万元罚金。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历来都是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拒执罪则为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发挥拒执罪的惩戒功能,能保证案件有效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实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被执行人韩某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擅自同意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交给他人,逃避法院的执行,造成被查封车辆被转移,并最终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对此,鱼峰区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韩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有力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点评】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车架车间QCD推进员蒙勇:
近年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不讲信用、恶意拖欠、拒不执行合同及法院裁决等现象屡见不鲜,失信行为若得不到及时、严肃惩戒,将是对守信者的不公正,会造成社会诚信意识的弱化,对社会风气及法律权威造成极大伤害。人民法院用刑事审判这把利剑,依法惩处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有效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履行,也有效地惩治了诚信缺失的不良社会风气。这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被执行人藐视司法权威,无视法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行为的决心和信心,也有力震慑了类似存有侥幸心理,故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有力地促进执行判决,社会影响大,效果好。
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宁:
在执行阶段,将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执罪。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此种抗拒执行的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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