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付华周
礼让斑马线,既是文明之举,也是美德。然而,柳州市一辆19路公交车在停车礼让斑马线行人的过程中却发生了一段谁都不愿看到的插曲——65岁的乘客王先生踩到座位上欲打开车顶的空调出风口,突然重心不稳摔倒,并压到68岁的乘客曾女士身上,导致曾女士受伤。事后,曾女士将柳州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司机韦先生、乘客王先生一同起诉到法院索赔。法院经审理认定,恒达公司应对曾女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恒达公司赔偿了曾女士后,随即向法院起诉找王先生追偿。
9月19日,记者从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依法对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事故实际侵权人王先生向恒达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共计8.2万余元。
六旬女乘客坐公交车受伤起诉索赔
去年7月31日17时许,王先生在乘坐19路公交车时,感觉天气闷热,便踩到该车前排座位上,欲打开车顶的空调出风口。这时,正值公交车司机韦先生刹车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王先生重心不稳,从座位上摔倒,压在乘客曾女士身上,导致曾女士胸椎受伤。
随后,曾女士前往医院做手术及住院治疗,花了3万多元医疗费。其间,恒达公司及韦先生为曾女士支付了600多元医疗费。曾女士出院后,因家中无人照顾,又到疗养院花费3000元疗养了1个月。经鉴定,曾女士此次损伤胸椎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3月,曾女士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鱼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达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并要求韦先生、王先生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令恒达公司赔偿8万余元
今年5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期间,被告恒达公司和韦先生辩称,事发时韦先生正常开车,时速不超过19公里/小时,且是遇到斑马线礼让行人,车辆安全规范行驶,曾女士的受伤与韦先生刹车没有因果关系,损害结果是由于王先生擅自攀爬踩踏座椅站立不稳摔倒并砸到曾女士所致,应由王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而王先生则辩称,该案是运输合同纠纷,恒达公司是承运人,他和曾女士都是旅客。在承运过程中,旅客受伤,只要不是旅客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都要承担责任。并且,王先生还表示,他当时踩在公交车椅子上是想打开空调出风口,是为大家服务,出发点没有错,在正常情况下,踩在椅子上打开空调出风口的行为不会对曾女士造成伤害。曾女士之所以受伤,是因为韦先生突然踩刹车,造成他从椅子上摔下来对曾女士造成了碰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存在侵权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竞合的情况,原告曾女士选择以运输合同纠纷主张权利,其与恒达公司之间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承运人恒达公司负有将曾女士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现曾女士在运输途中非因本人原因受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恒达公司应对曾女士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韦先生系恒达公司员工,事发时属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恒达公司承担。而王先生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该案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恒达公司向曾女士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驳回曾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达公司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获支持
上述判决生效后,今年6月10日,恒达公司向曾女士支付了8万余元赔偿款等。
恒达公司认为,曾女士的损失完全是由于王先生的原因造成,故该公司在上述案件中造成的全部损失也应由王先生承担,随后将王先生起诉到鱼峰区人民法院追偿。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庭上,王先生坚称他在曾女士受伤一事中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恒达公司的追偿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公交车行驶的过程中踩到前排座位上的行为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其行为具有危险性。王先生站立在座位上因重心不稳而摔倒并压到曾女士,这是造成曾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韦先生刹车导致王先生重心不稳而摔倒,但韦先生刹车系为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是正常的驾驶行为,故曾女士的受损不能归责于他的刹车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恒达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王先生行使追偿权。
9月12日,法院依法对该追偿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先生向恒达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共计8.2万余元,其中包含8.04万余元赔偿款、946.5元案件受理费以及该公司替曾女士支付的600多元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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