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通讯员王周昱、记者李澜)因为被市行政审批局驳回公司登记申请,柳州市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两名股东将该局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法院审理后发现该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有误,便依法撤销该《登记驳回通知书》,判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日前,该案经过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8年9月,该公司超过出资比例百分之五十的股东行使表决权,通过了股东会会议纪要;之后,依据该股东会会议决议,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及执行董事及监事备案登记。
市行政审批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驳回该公司的登记申请。而其不予登记的理由是该公司章程记载了公司执行董事及监事姓名,在此次变更登记中应就变更事项作章程修改,而公司章程的修改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并记载于公司股东会决议上。
之后,该公司股东梁、陈二人作为原告将市行政审批局诉至柳铁法院,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
该公司股东决议通过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否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柳铁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立法本意来看,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而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要修改章程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决定的。因此,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一般事项,一般事项的变更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而本案中,该公司章程中并未要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公司超过出资比例百分之五十的股东行使表决权通过的股东会会议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通过该股东会决议可以变更该公司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
柳铁法院认为,该公司的申请不涉及公司章程修改,所以不适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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