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在受审。 今报记者 钟华 摄
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柳州市一家咨询公司代理了红碑路某楼盘的销售业务,却没有严格履行与房开商的约定,而是将3套房子的购房款128.7万余元存进了咨询公司老板曾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消费。8月8日上午,曾某因被控合同诈骗在柳北区法院受审。
今年33岁的柳州市民曾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逮捕。同年2月5日,公诉机关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柳州市一家投资公司作为开发商,在柳北区红碑路建设了一个居民小区。2012年4月17日,房开商与实际负责人为曾某的咨询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约定由咨询公司负责该楼盘的销售业务,销售款项全部进入房开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并约定了销售住宅底价为4000元/平方米等计算销售提成的事项。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曾某在没有得到房开商同意的情况下,指使公司员工私自收取了吴某、黄某等3名购房者的购房款共计128.7万余元。曾某等人收取上述购房款后,没有让购房者将购房款交至房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中,而是将购房款存入了曾某指定的其私人账户。
公诉机关还指控,曾某指使咨询公司员工李某冒用他人名义,开具盖有房开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给上述3名购房者。之后,曾某又指使公司员工以房开公司的名义与吴某等3名购房者签订了相关房屋的认购书。曾某未将私自收取的该款项上缴房开公司,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其他个人消费,至今未归还。2016年6月,房开公司向吴某等3名购房者交付了所购买的房屋,造成房开公司的经济损失。2016年6月7日,曾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曾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辩称他跟房开商之间只是存在经济纠纷。曾某在法庭上说,他私下收取购房者的购房款,是得到了房开公司负责人口头答应的。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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