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付华周
实习生 廖敏君 秦倩
晚报讯 原柳北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杨军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申报、征缴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房地产公司老板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48万元(晚报曾报道过此案)。昨日,记者从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杨军因犯受贿罪已于日前被该院一审判处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5万元。同时,他退缴的148万元赃款也被判令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杨军在历任市地税局印刷厂厂长、市地税局城中分局局长、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市地税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局长、柳北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为周某、覃某、刘某、王某等人各自所在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申报、征缴、日常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对方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142万元和价值6万元的购物卡。
给杨军送钱最多的是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2001年至2012年期间,周某送给杨军的现金累计达130万元,此外还有价值6万元的购物卡。其中,最大的一笔现金有80万元,分别装在红酒箱和香烟袋内。周某表示,他经营房地产项目的公司涉及的金额很大,要缴纳的税款种类和数额也不少,为了少缴税,多赚钱,他便送了钱给杨军。而他向杨军行贿还有另外一个原因——该公司存在偷漏税的情形,送钱是为了同税务局搞好关系,好让税务局降低、减少对公司的检查和处罚。
另外,2012年至2013年,杨军在市区柳柴文化产业园内两次收受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覃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万元。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杨军在市区多次收受柳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6万元。而在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他还在北站路一茶庄内,收受广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给予的好处费4万元。
案发后,杨军的家属代其退缴赃款81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杨军的家属又代其退缴了67万元赃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归案后如实供述已被掌握和未被掌握的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项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由于他退缴了全部受贿款项,法院在量刑时也予以从轻考虑。
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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