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付华周 实习生 廖敏君 通讯员 欧阳九林
收房两年多,却一直不得安装燃气管道,而安装费早在当初交房时就已经足额交给了房开,鱼峰区星宇华成苑的韦女士等30户业主无奈之下只好将房开——柳州市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起诉到法院。
昨日,记者从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星宇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为韦女士等原告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据悉,星宇公司去年还曾因擅自代收并挪用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市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罚款11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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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房两年多未能安装燃气
据了解,韦女士在2015年11月与星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46.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星宇华成苑1套建筑面积为85.91平方米的房子。合同约定,星宇公司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交付韦女士使用。此外,该合同附件三还对燃气管道安装进行了约定,“燃气管道安装到设计指定位置的表后总阀,安装开户费用按政府或柳州市燃气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买受人(业主)自行承担,由出卖人(房开)代收。”
不过,星宇公司逾期到2017年4月30日才交房。当年5月26日,韦女士交纳了2600元的燃气初装费用,由星宇公司代收。同年6月22日,星宇公司与柳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中燃”)签订星宇华成苑《燃气管道工程委托安装合同》,约定该小区1、2、3号楼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事宜。合同约定,该小区的报装户数为369户,安装费按照高层建筑团体报装价格2600元/户收取,合计工程总价为95.94万元。工程安装费由星宇公司代柳州中燃向该小区业主收取。
《燃气管道工程委托安装合同》还约定,星宇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柳州中燃支付工程总价的30%,共计28.782万元,作为施工备料款;在进场施工后5日内向柳州中燃支付工程款的30%作为施工进度款;在验收后5日内再向柳州中燃支付剩余40%的工程款。工期确定后,若因星宇公司原因滞延工期时,柳州中燃竣工时间也相应顺延。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星宇公司只在2017年8月向柳州中燃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之后便一直未付款。而柳州中燃在完成该小区庭院管工程后,因星宇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影响工程进程,导致燃气管道工程延期。
今年5月,韦女士见自家的燃气管道迟迟没能安装,遂将星宇公司列为被告,将柳州中燃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星宇公司和柳州中燃按照《燃气管道工程委托安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她安装燃气管道,并置换通气。此外,跟韦女士有着同样遭遇的黄先生等另外29户业主也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与韦女士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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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坚持房开付款后再施工
今年6月13日,鱼峰区法院对上述30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庭上,被告星宇公司表示,该公司会履行安装燃气管道的义务,但未缴纳燃气管道安装费的其他业主也要尽快缴清费用。而第三人柳州中燃则辩称,原告与该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的相对人,该公司不认可原告的诉求。
柳州中燃表示,该公司履行安装义务的前提条件是,被告星宇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一起将近100万元,但被告只支付了10万元。该小区有3栋楼,这近百万元的工程量是必须整体推进的,并不是说每个客户缴纳了2600元就可以单独施工、单独通气。并且,该公司目前所做的工程量已超过被告所支付的工程款进度。
在被问及有何解决方案时,星宇公司曾提出,业主把欠缴的物业费缴清且预交2年物业费,物业公司同意把物业费用于安装燃气管道并继续为业主服务。此外,星宇公司还提出,柳州中燃能否先行安装燃气管道,待工程完成后付清费用再通气。对此,柳州中燃坚称,只有按合同付清款项后,该公司才会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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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令房开限期安装燃气管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当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约定了安装燃气设施,由于被告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挪用燃气管道安装费,造成燃气设施安装工程不能正常施工。被告至今未履行燃气设施安装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完成安装燃气设施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安装燃气设施是一个整体工程,需要的时间较长,法院酌定被告在90日内完成这项工作比较适宜。
同时,法院还认为,原告诉请第三人柳州中燃履行燃气设施安装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星宇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为韦女士等原告安装燃气管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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