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未获得合法审批手续,不得随意占用公共用地开展促销活动。7月11日,柳州市鱼峰区城管执法局柳石中队在荣军路327号,查处一起擅自搭棚开展促销活动的行为,暂扣遮阳棚2个。
当日下午,有市民通过12319城管热线投诉,反映荣军路与荣新路交汇处空地,有人擅自搭棚促销。执法人员到场发现,小区前的公共用地上,两个红色大型钢架棚下摆了一排排桌椅,棚内的商品促销活动吸引了不少市民。经查,其违规占地近200平方米。
商家的负责人黄某看到执法人员后,主动提供“手续”,称自己是合法的。但审批单上,只显示“同意在门店门前临时设置花篮150对”,并没有同意在公共用地上开展促销活动。执法人员解释,该行为已严重超出审批范围,且实际占地面积远远大于核定面积,必须依法查处。
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暂扣遮阳棚2个。黄某于是联系工人前来拆除擅自搭盖的雨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今报记者许洁琳通讯员欧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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