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付华周
晚报讯 在鱼峰区雒容镇某酒吧当保安的男子叶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跑到该酒吧机房拿了几把刀,在酒吧楼下将对方砍伤,最终伤者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晚报曾报道过此案)。日前,记者从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叶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已于近日被该院一审判处11年有期徒刑。与此同时,跟叶某一起拿刀但没来得及动手便被其他人阻止的男子吴某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1月15日2时许,叶某与被害人黄某在鱼峰区雒容镇某酒吧楼下因琐事发生口角,遂准备到该酒吧三楼机房内拿东西打黄某。途中,叶某遇见被告人吴某及陆某(另案处理),便告诉此二人他被黄某打了。之后,三人来到该酒吧三楼机房。在这里,叶某找到了4把刀,并将其中一把东洋刀插在背部裤腰上,一把砍刀拿在手上,另外两把砍刀则交给吴某和陆某。
三人来到酒吧楼下后,叶某见黄某在酒吧门前的马路上,遂双手持一把砍刀冲到黄某面前,砍了一刀,后被众人拉开。叶某挣脱控制后,从旁边绕到黄某面前,双手分别持一把砍刀、一把东洋刀再次砍、捅黄某。黄某被砍伤在地。叶某则被众人摁倒在地并夺下刀。后来,叶某逃离现场。而吴某则在拿砍刀冲上去时被人拦下。当日4时许,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当日8时许,吴某接公安机关询问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当日10时许,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事发后,叶某的家属先后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而事发酒吧则向死者家属补偿了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吴某未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叶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吴某受叶某纠集参与此案,且在此案中未直接持刀伤害被害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该案庭审时,叶、吴二人的辩护律师曾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目前证据上无法认定黄某先打了叶某,但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此案,且叶、吴二人的行为造成黄某的死亡后果这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黄某在叶某持刀砍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法院没有采纳上述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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