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柳州鱼峰区洛维社区一对夫妇的儿子因投资资金不足,在网上借贷,到期不能归还,又到另一网贷平台借钱补“窟窿”,如此借了众多网络贷款,掉入了高利贷的“无底洞”。不能按期还款,债主找上门,在其门口喷油漆、堵锁眼,甚至半夜上门追债,严重影响到邻居生活,家庭矛盾又牵扯出一堆邻里纠纷,家中老人还常常被气得高血压复发。
小李的母亲在南京经商,他通过网上看到的广告在某小贷公司借了8000元的“零用贷”,并陆续还款。套路贷“行业”从业人员将小李作为优质借款对象“信息资源”共享,互相推送,轮番实施“套路”,再互相“平账”。原本8000元的借款,因在第一家公司未及时归还,再被不断介绍至其他公司借款还债,几个月后借条上借款本金陡增为20万元,期间被威胁以“陪睡”还债,还到其母亲经营的店铺要债滋扰。
【案件评析】
上述案例,是近几年出现“套路贷”现象的一个缩影。所谓的“套路贷”,就是指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执法力度不断增强。该《意见》指出,要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对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5)协助办理公证的;(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之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启示】
一旦被“套路贷”缠上了,可先报警,哪怕警察出警当时不能辨识是否系刑事犯罪,也可以为当时的行为留一段出警记录日后作为证据。同时警察出警会带来威慑力,大量报警记录集中起来看也能说明一定的问题,引起警方的重视。可在家中设置监控,对不法催债行为进行录音、录像,提交给警方,增大刑事立案成功的可能性。
网络上或满大街张贴的“零用贷”、“急用钱”、“免担保、下款快”等广告,并非想象中的那样便捷美好,借款者应合理评估自身的偿债能力及借款方的资质、合法性,切忌因虚荣心作祟购买不切实际的消费品,对创业等经营行为要有合理的评估和预测,尽量从正规机构利用合法途径取得贷款。
本报通讯员贺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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