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付华周
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为渣土运输老板、违建户等多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对方财物共计27万元,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违中队原副中队长李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昨日,记者从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已于近日宣判,李某一审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伙同他人为渣土运输老板提供保护被通报
据悉,李某今年47岁,于2007年5月应聘到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自2015年7月以来先后被任命为该局飞鹅中队副中队长、查违一中队副中队长,案发前系查违中队副中队长。去年10月9日,柳南区监察委员会在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李某带走调查。就在被带走调查的前一天,他还收了1名违建村民的1万元行贿款。
今年2月2日,柳南区纪委监委对外通报“近期查处的4起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李某榜上有名。通报称,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为渣土运输老板覃某等多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受有关人员财物,数额巨大。
与李某一同被柳南区纪委监委通报的还有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党组成员、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刘某。通报称,刘某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渣土运输老板覃某提供保护,谋取利益,事后共同收受他人财物。鉴于刘某能在柳南区纪委监委领导在该局召开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大会期间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且积极上交违纪违法所得,刘某在今年1月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职务按办事员安排工作的党纪政务处分。
为5名当事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27万元
去年12月14日,柳南区检察院指控李某犯受贿罪,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审理期间,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覃某等5名当事人好处费共计27万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李某与刘某利用刘某分管扬尘治理和渣土运输的职务便利,对执法对象覃某被查处的渣土运输车辆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并分6次共同非法收受覃某好处费共计19万元。其中,李某分得9万元,刘某分得10万元。据了解,渣土运输老板覃某还曾向柳南交警大队原大队长黄锋和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中队原中队长杨某行贿,以求减轻或逃避处罚。
此外,去年上半年,李某伙同时任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宣传科科长的于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柳南区山头村村委主任何某(另案处理)代山头村某家居经营部老板邓某转交的4万元行贿款,并承诺为邓某的违法建筑物不被拆除疏通关系。对此,李某分得1万元。另外,李某还单独收了何某代村民何某某、刘某某转交的行贿款各1万元,并承诺为对方的违法建筑物不被拆除疏通关系。
而在去年国庆节前后,李某利用其身份便利,分两次非法收受柳南区老房村村民欧某(另案处理)的好处费共计2万元,并承诺为欧某房屋征收事项谋取利益。
一审被判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归案后,李某本人及家属分3次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共计22.41万元至柳南区纪委,其中14万元是本案赃款。此外,他的同伙刘某也在去年10月16日向柳南区纪委退出其受贿所得的10万元。而于某则在去年11月15日向柳南区纪委退出3.25万元违纪款,其中3万元是本案赃款。
最终,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认罪态度等,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其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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