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吴漩漩
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城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依法对“12·30” 柳江大桥交通肇事案(晚报曾报道过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5年半有期徒刑。同时,法院还判令刘某友向三被害人的家属即10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0.1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2月30日6时许,被害人韦绍明、卢明华途经市区柳江大桥时,发现一老人即被害人沈先生躺倒在机动车道上,旁边还倒着一辆自行车,同时非机动车道上还倒着一辆电动自行车。见状,韦绍明、卢明华遂下车陪同、照顾老人。与此同时,20余小时未睡觉的刘某友驾驶一辆小轿车,以68公里每小时的速度由北往南行驶至限速30公里的柳江大桥,并与正停留在机动车道上的韦绍明、沈先生、卢明华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沈先生当场死亡,韦绍明经送医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卢明华经送医抢救后于今年1月1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刘某友继续往前驾驶数百米后停车,让坐在副驾驶座上的蓝某下车返回事故地点并报警,而他本人则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友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超速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当日17时许,刘某友在亲友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外,法院还查明,刘某友所驾驶的小轿车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案发时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法院根据刘某友的犯罪情节、悔罪认罪态度等,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友5年半有期徒刑。
同时,法院还对三被害人家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判决,判令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柳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卢明华家属诉请的1万元医疗费,并向三被害人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共计11万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向三被害人的家属赔偿损失共计50万元。此外,法院还判令刘某友向三被害人的家属赔偿其余损失共计14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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