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澜
妹妹为申请担任自幼患精神疾病的哥哥的监护人,与继父和同母异父的弟弟打起了官司。双方都认为对方难以照顾好弟弟,而自己才是适合的监护人。记者29日获悉,鱼峰区人民法院经过走访调查和审理后,日前已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谁更适合担任监护人?
阿丽申请表示,哥哥阿严自幼患有精神疾病,需要人照顾。母亲去世后,因继父老军年事已高,尚需要人照料,无能力照顾阿严;其弟阿钟家庭负担重,忙于生计,也无暇顾及阿严,导致阿严经常流落街头,在外捡垃圾吃,与流浪乞讨人员无异。2017年,阿丽回柳定居后见到阿严的情况,亲自带其到医院治疗,照顾其日常生活。后经司法鉴定,阿严丧失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无法表达其内心意愿,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阿丽认为,自己与阿严是兄妹,在离开柳州前一直与母亲共同照顾阿严,且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身体健康,有能力照顾好阿严的生活,更有利于保障阿严的合法权益。
为此,阿丽请求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阿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阿丽为被申请人阿严的监护人。
代理人阿钟、老军称,同意阿丽的第一项请求,但不同意阿丽担任阿严的监护人。他们认为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而阿丽在回来之前一直与阿严没有任何联系,更谈不上照顾;且阿丽称其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但没有证据证实,其目前的居所也是无证的房屋,不具备监护条件,应由他们共同担任阿严的监护人。
走访调查指定适合人选
为了查明谁更适合担任阿严的监护人,鱼峰法院法官到他们居住的地方进行了走访调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阿丽申请认定阿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监护人如何确定的问题,该院考虑阿严的实际状况,认为老军、阿钟共同担任阿严的监护人更为适合。因为阿严没有配偶、子女,老军是阿严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虽其年事已高,但目前身体状况良好,并且其表示愿意担任阿严的监护人;阿钟与阿丽具有同一顺位监护人资格,从二人与阿严的生活联系状况看,阿丽出嫁后离家直至2016年方回原籍生活,其间与阿严基本无联系,其称一直与母亲共同照顾阿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阿钟一直在当地居住,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与老军共同照顾阿严,且经该院调查了解,老军、阿钟并未有做出不利于阿严的行为,只是因阿严病情严重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自行在外流浪,并非老军、阿钟故意为之;目前阿严与老军、阿钟在同一户籍,阿严的财产由阿钟管理,老军与阿钟对阿严的情况更为了解,阿钟也愿意与老军共同承担监护职责。
最终,鱼峰法院判决宣告阿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老军、阿钟为阿严的监护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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