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先生购买的过期鸡蛋及购物小票商场工作人员在下架过期鸡蛋
记者 付华周
1月4日上午,晚报热线2821100接到自称为消费者的卿先生打来电话说,他发现市区一些商场超市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现象。接到报料后,记者进行了实地走访。
商场货架上有过期鸡蛋?
根据报料人反映的情况,当天中午12时许,记者在鱼峰区柳石路某商场食品销售区看见几袋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24日”的某品牌11枚袋装营养谷物蛋,该鸡蛋标注的保质期为40天,按此计算,已经过期1天。报料人卿先生在该商场购买了一袋这样的鸡蛋。
该商场一名工作人员见记者拍照,便过来交谈。当记者指出这批鸡蛋已经过期后,工作人员表示她正在清查当中,但还没来得及查到这里。接着,她将这些过期的鸡蛋下架,放进一个纸箱,称要将其退回厂家。记者数了一下,她放进纸箱里的过期鸡蛋总共有6袋。此外,货柜上剩余的同类在售鸡蛋均在保质期内。
卿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今年1月3日发现这家商场有过期鸡蛋销售的,除了上面这几袋过期的鸡蛋外,还有一盒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7日、保质期为180天的咸鸭蛋,已过期近两个月。不过,记者并未在货柜上找到他所说的这盒过期咸鸭蛋。后来,卿先生又告诉记者,这盒咸鸭蛋已经被他的朋友肖先生买走了。
不久,记者见到了肖先生。他向记者出示了其当天在这家商场购买的一盒“鸟王”牌6枚装咸鸭蛋以及购物小票。接着,卿先生和肖先生拿着各自购买的鸡蛋、咸鸭蛋以及购物小票来到该商场服务总台讨说法。
商场向每人赔偿1000元
当天,该商场店长覃女士出面跟卿先生、肖先生协商。其间,她承认是该店工作人员的疏忽,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并表示接下来他们一定会加强管理,避免再次出现这种情况。
在交涉过程中,卿先生和肖先生提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此事。最终,经过协商,覃女士同意了两人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每人1000元,但要求两人承诺不再追究商场的任何法律责任。
对此,卿先生和肖先生分别手写了《协议书》,并经由双方签字确认。接着,商场方面向卿、肖两人各支付1000元现金,并收回两人所购买的商品。
随后,记者向覃女士表明身份,希望就此事进行采访。对此,覃女士表示,她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此事的,至于该商场货柜上出现过期鸡蛋、咸鸭蛋的具体原因,她不愿多说,称这情况要向该公司公共事务部了解。在打了一通电话之后,覃女士向记者反馈,届时会有该公司公共事务部的人跟记者对接,并留了记者的电话号码。不过,截至发稿前,记者仍未接到该公司的电话。
律师:商家应诚信经营 消费者须正当维权索赔
另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卿先生和肖先生均是职业打假人。卿先生告诉记者,他还发现鱼峰区荣军路某超市销售过期的酸奶饮品。
当天下午,记者将了解到的情况反馈给鱼峰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该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之前也处罚过一些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只要接到投诉举报,他们都会前去调查处置。下一步,他们会继续加强对辖区商家的监管。
那么,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这种做法,又应如何看待呢?对此,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消费者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法院亦应当支持。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如何定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他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后,若以敲诈勒索的方式“索赔”,则可能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若只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与商家协商的方式索赔,则可视为正当维权。
此外,黄华律师还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因此,建议商家应诚信经营,以免因小失大。同时,食药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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