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王缉宁
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认为丈夫与女子刘某存不正当行为,并拿到其“亲热”视频,进而采取发短信、打电话、网络发帖、发放宣传单、贴大字报等方式骚扰刘某,不堪其扰的刘某将张女士诉至法院维权。12月21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认定,被告张女士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同时认定被告张女士前段婚姻出现危机,无法完全排除与原告刘某的关系,遂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张女士立即停止对原告刘某名誉侵害;驳回原告刘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女士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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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女子不堪骚扰辱骂愤而起诉
张女士的婚姻出现感情危机。2016年12月,张女士的丈夫到柳州市柳北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女士离婚,2017年12月,该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2018年9月,柳州市中级法院裁定被告张女士的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离婚判决生效。自从张女士与丈夫发生婚姻危机后,刘某便遭到张女士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发帖,以及发放宣传单、贴大字报的方式对其骚扰、辱骂。
刘某认为,张女士与丈夫产生婚姻危机,不愿从自身原因进行分析找原因,把所有矛头指向刘某,采取发送淫秽视频、谩骂、诽谤自己,给她的父母、同事、朋友、亲人及领导对自己产生了极大误解,对自己名誉、身体及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以致于她离开柳州到南宁生活,张女士仍未罢休,继续对其骚扰、造谣、诽谤。2017年8月,刘某遂诉一纸诉状至柳州市鱼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女士立即停止侵权;判令被告停止用手机短信、网络电话、电子邮件、发宣传单、贴大字报方式骚扰、造谣、诽谤原告;判令被告在广西日报等媒体登报方式,向原告公开道歉并恢复原告名誉,刊登期限为30天和在红豆、天涯等网站发帖置顶道歉30天;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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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获法院支持
在法院规定举证期限内,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调取证据显示,被告2018年7月和8月间,多次以侮辱言辞在网站发布涉及原告帖子,浏览量202次至987次不等,回复最小量为6条;被告向法庭举证拍摄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视频资料显示,原告刘某将双臂从一男子背后怀抱该名男子,男子为被告的丈夫。庭审中,被告张女士辩称,被告的所有行为,出于维护自己婚姻和家庭,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二是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受害人的名誉遭受毁损;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虽然被告所举证表明,在被告与其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丈夫之间的举止超出异性正常社交范围,被告持有维护家庭完整、挽回家庭的强烈意愿,但是,被告应以合法合理方式表达意愿,而不能在网络等公开场合以侮辱言辞发布或传播针对原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言论,被告的行为已具备前述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况且被告婚姻已然结束,应当释怀过往,积极面对未来生活,而不应对原告名誉权实施侵害行为,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第一项及第二项停止侵权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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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索赔精神损害抚恤金未果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调取证据表明浏览量和回复量不大,被告对原告侵权行为影响较小,况且,赔礼道歉亦是将道德礼仪法律化的表现。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礼仪讲究的是社会人际交往的道德规范化,被告发生前述侵权行为,起源在于被告前段婚姻出现危机,而该危机的发生从被告所举证而言,无法完全否认与原告不无关系。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理不合,亦不符合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法理精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怃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题在于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后果较小,并结合原告在被告前段婚姻危机中存在行为情形,对原告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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