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柳州市民蓝先生在一家名为柳州市飞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富公司)的二手房交易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柳北区北雀路十一区的二手房。验房过后,他对房子的情况比较满意,于是与飞富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合同。但之后与房东在柳州市房产交易所签订网签合同[即交易双方签订《柳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时,蓝先生却发现网签合同中标注的房价低于他先前与飞富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中的房价,因此他怀疑飞富公司有吃差价的嫌疑。
当事人:怀疑中介公司吃差价
“网签合同标注的房价是50万元,比我和飞富公司签的合同房价少了8万元。”蓝先生告诉记者,9月18日,他与飞富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中,注明房价为58万元,为此他还先后交了2万元的认购金和5000元的服务费。
9月26日,蓝先生与飞富公司工作人员以及房东一同来到柳州市房产交易所签订网签合同。其间,他注意到网签合同中标注的房屋成交价格为50万元,他以为房东愿意以低价成交这套房子,于是没有异议便签下了网签合同。
但签过网签合同后,飞富公司工作人员却表示,房屋的最终成交价为58万元,而不是网签合同中的50万元。飞富公司告诉蓝先生,50万元只是房屋的评估价,目的是为了买卖双方能够顺利签下网签合同。对此蓝先生怀疑飞富公司存在拉高房价、吃差价的嫌疑。在与飞富公司以及房东就房价一事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蓝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向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反映。
蓝先生向记者提供的房屋认购合同与网签合同均为双方合同,分别是蓝先生与飞富公司、蓝先生与房东签订,两份合同中都未出现第三方,也没有其他由他们三方共同签订的合同。
中介公司:没有吃差价
12月7日,记者采访时,飞富公司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他们没有吃差价,以58万元出售房屋也得到了房东授权。该负责人说,网签合同中的50万元为评估价,目的是为了方便蓝先生办理购房的分期贷款。并且签订网签合同前,飞富公司已将这个情况告知蓝先生。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向蓝先生出售这套房子期间,飞富公司一直希望蓝先生能够签订三方合同,但是蓝先生却以各种理由称自己没空,最终造成飞富公司与买卖双方都没能签下三方合同。蓝先生向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反映后,飞富公司立即将相关材料递交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协助调查。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卖家,卖家告诉记者,她与飞富公司签订的卖房合同为58万元。签订网签合同时,也知道是50万元,但那只是为了买卖双方顺利签下网签合同制定的价钱,而不是最终的成交价。
律师:购房价钱应以网签合同为准
就蓝先生购房一事,记者咨询了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市场管理科。该科负责人表示,这件事情属于合同纠纷,无法判断中介是否有吃差价的嫌疑。并且目前已有的合同均为双方合同,没有三方合同,所以买方可以根据网签合同中的房价购买房子。如果房东和飞富公司不同意以网签合同标注的房价出售房子,买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蓝先生应该按照哪份合同来购买这套房屋呢?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黄华认为:9月18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与9月26日签订的网签合同,均系蓝先生与飞富公司、蓝先生与房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两份合同涉及同一套房屋的买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均合法有效。但从双方的约定和履行情况来看,后一份合同对前一份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变更,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进行更改,义务的履行应当以变更后的合同为准,因此本案中应以房屋成交价为50万元的合同为准,履行权利义务。据《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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