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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依据 治理“僵尸车”犯难 相关部门希望通过立法支撑管理依据

来源:南国今报 2018-12-07 17:50   https://www.yybnet.net/

回收公司集中堆积的汽车将被拆解处理。这里才是“僵尸车”的归属地。(资料图片)今报记者卿要林 摄

今报记者岑琴统筹:谢永辉

核心

提示

自从今报有关“僵尸车”系列报道见报以来,不少小区的居民来电曝光藏身小区里的“僵尸车”。那么,这些“僵尸车”应该由哪些部门来管,他们又能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对“僵尸车”进行约束呢?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交警部门:管“僵尸车”缺少依据

就在本报记者进行全市“僵尸车”扫描时,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也接到了体育中心的求助,称体育中心公共停车场也停了不少“僵尸车”,希望交警部门帮助处理。

“当天,我们就根据车牌号查询到车主信息,并一一打电话给车主,请其将车开走。”据交警监控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结果只有4名车主接了电话,其余有7辆车车主手机是空号,5辆车因没有号牌无法通知车主。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4名接了电话的车主是否会按通知去挪车,也还是一个问题。但作为交警能做到的也只有一步。因为,用交警的话来说,他们的管辖范围是道路以及“跑动”的车。哪怕是车辆查明已经逾期未年检,或者是达到报废状态的车辆,不是停在路面上,也没有在道路上行驶,那么,交警也无权进行拖移。

他给记者举了例子,比方说一辆车停在停车场里,最后年检的期限是11月30日,到了12月1日就是逾期未年检了,但是车主次日使用拖车将该车拖去年检,交警也不能处罚车主,因为他并未驾驶该车上路。

在采访中,该负责人表示,无论是收费停车场还是公共免费停车场,都有相对应的管理主体,这时管理主体就应该起到管理作用。目前,惟一的问题是,公共免费停车场是有管理方,但是却没有公共免费停车场管理规定。

“比如说,在公共免费停车场停车不能超过24小时还是36小时?如果超时不驶离,由哪个部门来进行处理等等,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规规定”。他认为,正是没有法规约束,也导致了有人将公共免费停车场当成了自家停车场的状况。

记者了解到,由于交警的管辖范围只针对道路,所以小区内的“僵尸车”他们并无处置权限,因为管理方为小区物业或者业委会。“但如果小区物业或业委会已承担车辆处理责任,向交警部门递交了书面申请,交警部门也可以协助拖移。”交警法制大队一名负责人表示。

政协提案:

曾提及“僵尸车”

那么,柳州市有没有颁发过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的管理办法呢?12月6日,记者在网上查询到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这个通知是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5月5日印发,要求相关部门于2009年6月1日遵守执行的。不过,记者翻阅之后发现,该办法主要是针对公共临时停车场的收费管理规定,对于公共免费停车场如何管理却未提及。

记者了解到,曾有政协委员提出过“僵尸车”处理提案,但也是卡在了执法依据上。当时就有政协委员发现“僵尸车”占用公共资源并影响环境的问题,因此提出建议,想请交警部门加大查处力度。

交警部门的答复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套完善的处置“僵尸车”的法律依据,“僵尸车”也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交警部门处置“僵尸车”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只要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不违法,停在停车泊位内,又未达到报废标准,交警就难以对其进行处置。

对于“僵尸车”的处理,不仅交警部门感到为难,目前承担着人行道停车管理职责的城管部门也感到比较“尴尬”。尴尬之处在于“僵尸车”这个概念怎么界定,别人停多久才能算“僵尸车”?“你说人家停了几年,等下车主出来说只停了两个星期,这个怎么办?”一名城管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机动车是私人财产,加上处置“僵尸车”的法律依据、管理主体、措施等均未明确,相关职能部门难免“有心无力”。

回收遇冷:

价格低无吸引力

记者从柳州市车管所了解到,今年柳州市机动车报废数(含摩托车)约为4000辆,与每年应该正常报废的机动车数量有较大差距。那么,现实中存在的那么多“僵尸车”是什么原因呢?是不知道正常报废途径,还是嫌报废手续很麻烦呢?

“你知道怎么报废车辆吗?”采访中,记者向不少车主提出同一个问题,部分人知道找双回公司,部分则表示不太清楚。不过,有部分接受采访的车主表示,听说正常报废车辆的价格很低,“只得几百元钱,还不回直接卖给回收废铁的。”事实真像这些车主所说的那样吗?记者联系了柳州市负责回收报废车船拆解的双回车船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廖毅。

“目前摩托车报废是500元/吨,小汽车则是200元/吨。”廖毅介绍,一辆汽车目前的报废价格在200元左右,在很多人看来这个价格太低,可能会出现宁可闲置也不主动报废,或者寻找别的处理途径的情况。

为什么机动车报废价格这么低呢?对于很多人的不理解,廖毅解释,由于汽车拆解是专业拆解,涉及废水、废油、废塑料等工业垃圾的处理,而目前柳州市并没有专业机构可以处理,那么回收公司就是要通过环保申报,把这些拆解下来的工业垃圾运到外地有资质的地方处理,就好比污染治理需要费用一样,这里面也需要成本,“我们运出去一吨要花费四五百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目前双回公司承诺为车主提供上门拖车及代办报废手续等服务,由于机动车报废回收价格不高,加之宣传并不广泛,大家对主动报废车辆的关注并不高。

律师说法:

司法是处理途径之一

“其实这是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主任钟柳才律师认为,“僵尸车”想要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解决问题,那么就要给执法部门依据,而柳州市在社会管理方面是有立法权的。

不过,钟柳才表示,就算是马上做起,通过立法、调研等程序,至少需要2年的时间。那么,在过渡时期,也还是有途径可以解决“僵尸车”的问题。“比如小区物业,可以通过排除妨碍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钟柳才说,可以由业委会或者小区物业提起诉讼,如果当事车主仍不挪移,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样,对于公共停车场也是如此,可以由管理方提起诉讼。在很多人看来,这种方式耗时耗力,而且很可能“吃力不讨好”,但却是一种解决途径,而并非无解,只是看你愿不愿意去做。

外地参考:

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治理

“僵尸车”现象并非柳州独有,外地不少城市都面临这一难题。虽然如何处理占用公共资源的“僵尸车”在法律上仍是空白,但我国有不少地方已经开始根据当地实际出台了地方性法规。

今年3月1日,株洲市施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使用道路临时停车非收费泊位或者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不得连续超过30日。

厦门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对于这一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机动车停放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可以将车辆拖走,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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