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对擅自设置广告问题进行视频取证
通讯员 朱开健 记者 张捷
小区公共通道、楼道、天台等区域属于业主共同所有,若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区域进行广告宣传,物业方与广告公司签署的协议无效,还因此要受到相应处罚。11月20日上午,在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雀路43号香颂公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樊先生,将两单共11500元的缴款单复印件交到执法人员手上后表示,看来拖延缴纳罚款真的是会被追加滞纳金的。
未经业主同意在楼道设置广告展位被查
7月26日,柳北区城管执法局接到12319热线转来的市民投诉称,在北雀路43号香颂公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业主所有的电梯以及入户大厅区域投放广告,还涉嫌将广告收入占为己有,如此做法是不对的。
柳北区城管执法人员赶到该小区后调查发现,在4栋住宅楼的一楼电梯等候区,共设置了12台白色LCD液晶显示器播放广告。由于这些正在播放广告的LCD液晶显示器设置的区域,均属于物业共用区域,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下达《调查通知书》。
对此,受小区物业方委托前来处理此事的樊先生表示,该公司投放电梯广告,是与柳州市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广告场地租赁合同。由于当时属于交房前期,业主入住率仅为三成左右,所以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另外,LCD液晶显示器有单独的电表,电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交付,不会算入小区公摊范围内。至于租金收益,目前暂由物业公司代管,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再讨论决定用在小区维修公共设施设备上。
擅自利用小区共用区域进行广告宣传被罚
柳北区城管执法局驻队律师认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违者由相关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若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经立案调查,近日,柳北区城管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香颂公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直到11月19日,该物业管理公司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此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5天时间。最终,该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缴纳10000元罚款外,还被追缴1500元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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