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讯9月27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宣判全市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樊华磅等16名被告人因犯(分别或犯数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中被告人樊华磅为倾倒建筑垃圾、帮他人追债而从中谋利,纠集韦金宝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中,犯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樊华磅、韦金宝、韦照康、林振、黄宝鹏等16人,因被告人樊华磅租用位于柳南区竹鹅村的一片鱼塘用于倾倒建筑垃圾,其在鱼塘使用权的问题上与该村村民廖某发生纠纷后,召集韦照康等人,与廖某等人打架斗殴。樊华磅受伤后,授意黄宝鹏等人向廖某报复。2017年6月13日凌晨,黄宝鹏召集韦金宝等人,持凶器在位于康华小区停车场的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聚众随意殴打与事件无关的被害人潘某,砸损服务中心财物,致被害人潘某一级轻伤,并造成财物损毁。
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樊华磅、韦金宝、林振在被告人樊华磅租用来倾倒建筑垃圾的原社湾村砖厂鱼塘边电鱼时,因土地使用问题与该村村民佘某等发生争执,樊华磅纠集被告人韦金宝及林振等人,携带凶器和枪状器械,于2017年6月3日19时在砖厂路边与被害人佘某、欧某等人打架斗殴。樊华磅在现场持枪状器械威胁,韦金宝、林振等人持铁棍、刀对被害人佘某、欧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欧某一级轻伤,被害人佘某二级轻伤。
同时,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韦照康于2016年12月12日4时许,因被害人潘某撞到其与黄宝鹏等人停放在柳南区磨滩路河西小学路边的小轿车,韦照康持刀捅伤潘某,致潘二级重伤。
犯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韦金宝在被告人樊华磅的召集下,向被害人姚某追讨债务,被告人樊华磅、韦金宝、刘龙念(另案处理)等人,于2015年9月3日20时许到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某大厦姚某的办公室,持刀将姚某强行带至来宾市八一矿区一矿洞内实施殴打,迫使其签署相关协议后释放。致使被害人姚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构成轻微伤。
在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中,法庭根据各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在犯罪中主、从犯作用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樊华磅等人实行数罪并罚,相应给予从重或者从轻处罚。
此次宣判,是柳南区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的首次宣判,也是柳州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对涉恶案件的首次宣判。展示了柳州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成果,彰显了依法打击恶势力的决心。
(钟国存冼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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