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小区电梯坏了,造成居民出行不便。”近日,柳州市某小区物业公司人员电话咨询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打算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然而,经资金中心查实,该小区物业公司不得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该受损电梯进行维修,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出现故障的是该小区3栋1单元左边的电梯,经资金中心派人与物业公司一同对故障电梯进行仔细查勘,发现故障原因是3栋1单元8楼一业主擅自打开消防栓未关,以致水流浸泡电梯造成电梯零部件损坏,导致电梯无法运行,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按规定不得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根据《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1.应当由业主独自承担的专有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费用;
2.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3.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4.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而造成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5.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项目。 (李书厚 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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