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黄远来)日前,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发生变化,7月1日起柳州市(含五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月缴存额上限为1949元。
自2018年7月1日起,柳州市(含五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后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度柳州市(含五县)企业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能低于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2018年度柳州市(含五县)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949元。2018年度柳州市城区(含柳江区)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84元,五县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5元。
全市各缴存单位(含中直企业、区直企业以及区外企业驻柳分支机构)在确认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时,均应按照柳州市相关政策执行,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或低于柳州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除了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外,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接续等政策作出调整。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且无接收单位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转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账户封存期间,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可提取。
职工从异地调入柳州市工作,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后,方可按《关于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合的通知》(柳房金[2017]3号)的规定向柳州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将原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合并到其在柳州中心开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此外,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发布通知,停止装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关于装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的通知(试行)》(柳房金字〔2015〕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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