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柳州市白沙大桥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桂发改投资【2012】1452号)和市规划局选字第450201201700217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将柳北区白沙片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白沙大桥”项目建设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收回该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内的1221.2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范围内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柳州市针织总厂[土地证号:柳国用(2004)第126820号、柳国用(2004)第126821号]、柳州市纺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证号:柳国用(2012)第102501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宜由柳北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特此公告。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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