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王缉宁通讯员吴汉君
生产厂家派驻商场的促销员,利用销售保管电视机的便利,将10多台电视机偷偷卖出,把8万多元货款据为己有,应以职务侵占、盗窃论处,还是以侵占罪论处?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观点不一,导致犯罪嫌疑人8年前获释后“逍遥”了数年。近日,柳州市鱼峰区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该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其逍遥自在的日子才宣告终结。
促销员将货款占为己有
2010年9月8日,柳州尚龙电器有限公司(下简称尚龙公司)在盘点时发现,在其下属东风商场的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下简称索尼公司)劳务派遣工黄某,私自将10多台索尼彩电变卖,将货款8万多元占为己有。当日,尚龙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即对黄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予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以涉嫌犯盗窃罪提请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获释后“逍遥”数年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作为索尼公司推荐到尚龙公司下属东风商场的促销员,其利用销售保管电视机之便,将该商场的10多台索尼电视机偷偷卖出,非法占有货款8万余元。本案因犯罪嫌疑人黄某在实施侵占他人财物时,所侵占的财物就在其实际控制之下,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客观表现,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其行为涉嫌犯侵占罪。而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建议按管辖规定依法处理此案。检察院未予批捕后,遂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黄某释放后,没有通知报案人尚龙公司。获释后,黄某的用人单位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直到5年后,黄某在东风商场露面,尚龙公司才发现,黄某居然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马上派人前往公安机关了解情况。
罪名“尘埃落定”被批捕
2015年5月7日,柳北区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因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涉嫌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建议尚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年7月,尚龙公司向鱼峰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黄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直到去年3月27日,鱼峰区法院受理后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刑法》第270条规定涉嫌侵占罪的案件,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才构成侵占罪。本案中,自诉人尚龙公司并未将涉案电视机交被告人黄某保管,不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被告人黄某是自诉人下属东风店担任索尼彩电的促销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将单位财产私自卖出,并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私财物的特征,属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且职务侵占罪依法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理范围,遂驳回尚龙公司对被告人黄某刑事自诉的起诉。
由于涉嫌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范围,同年10月12日,尚龙公司再次向柳北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依法以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对其逮捕。该案目前司法机关仍在进一步处理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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