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韦德盛
晚报讯 二楼住户嫌一楼种的树长得太高影响采光,叫物业的“兄弟”来把树砍了,结果因没有办理相关砍伐许可手续,两人双双被罚。近日,他们到银行交纳了罚款,至此,长达数月的小区砍树案宣告办结。
据了解,今年元旦刚过两天,航二路宏城绿都小区8栋某单元前的树木被人砍了,市民把砍树的情况投诉到市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队员接到投诉后随即到案发地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小区8栋某单元空地上10棵直径5-12厘米不等的芒果树、桂花树等树被砍了。据小区居民反映:树是一楼的业主种的,砍树是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戴某所为,但戴某说是受二楼的罗某“委托”的,且罗某说已经征得一楼业主的同意。戴某是物业工作人员,是否为物业行为,他没有回答执法人员的提问,但据物业公司的一李姓负责人说,她并不知道此事,是事后才知道此事的。
经过立案调查,今年2月,城管部门依法对戴某作出行政处罚,但他对处罚不服,要求召开听证会。在4月中旬召开的听证会上,他说:自己是受人所托的,罗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仅处罚他一个人。城管队员于是进行重新立案调查,5月17日,城管部门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对戴某、罗某两人分别处以2000元的罚款。
城管驻队律师表示,此次砍树事件,不管是否征求一楼业主,或是一楼业主是否同意,在没有办理相关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都不能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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