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通讯员吴汉君)柳州市柳江区少年阿团,为筹资上网多次抢劫小学生财物。他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并退赃,且有一所技校愿意接收他就读。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阿团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经检察机关抗诉,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阿团因此得以留在校园,继续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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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多次抢劫
阿团是柳江区洛满镇人,2000年9月出生。去年2月13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阿团于2016年10月至11月5日抢劫他人财物8次,共得人民币113元。公诉机关认为阿团以暴力、胁迫方式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去年3月2日,柳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阿团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阿团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阿团的指定辩护人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崴、张莉提出,阿团作案时未成年,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阿团适用缓刑。审理期间,阿团的家人代他将113元退赔给了受害人。
柳江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和10月,阿团先后4次在洛满镇中学附近等处,采用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的人民币43元。阿团抢劫的对象都是12岁的学生,他每次劫取的钱财少则5元,最多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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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愿意接收
根据刑诉法规定,柳江区司法局对阿团的家庭情况及平时表现进行调查后,出具了阿团不宜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然而,柳州市的一所技校却向法庭出具证明,表示愿意接受阿团为该校汽修班新生。经法庭教育,阿团也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并表示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柳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团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多次抢劫。但在公诉机关指控的8起案件中,有4起因阿团均未使用暴力,仅口头威胁,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数量不大的钱财,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不认为是犯罪。阿团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阿团的家属代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视为阿团有悔罪表现,可对他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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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维持原判
去年5月27日,柳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阿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禁止阿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室。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坚持认定阿团抢劫8起,遂以一审判决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适用缓刑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于是作出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目前。阿团正在技校中安心学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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