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讯韦某伙同他人到别人的鱼塘中非法电鱼,被发现后非但没有收手,反而动手打人。近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对韦某的寻衅滋事案进行宣判。
2012年的一天,韦某伙同梁某等三人(已另案处理)到百朋镇种蓄场内王某承包的鱼塘里,用自制的电瓶电鱼。这时鱼塘主人王某发现4人正在自家鱼塘电鱼,就出言阻止,让4人马上离开。4人对于王某的劝阻不但不听,还对他拳打脚踢,并在打伤王某后带着钓鱼设备离开了现场。后经法医鉴定本次受伤为轻伤。
案发后,韦某一直逃避法律的制裁,直到2017年5月22日才主动投案自首,韦某家人也积极主动地赔偿了王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柳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韦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行为,且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综合全案,柳江法院以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王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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