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讯隐瞒单位多支付给装修单位巨额工程款,擅自要求装修单位将该工程款退至指定的个人账户,从中非法占有并用于个人开支。近日,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柳州市中级法院对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原副行长苏某贪污、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柳州银行与广西某动力公司于2011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广西某动力公司将其位于柳州市学院路的场所租给柳州银行使用,广西某动力公司负责装修好并承担相关费用。广西某动力公司将工程交深圳某工程公司进行第一期装修并支付了第一期装修款300万元。2012年初,柳州银行经与广西某动力公司协商后,约定由柳州银行指导深圳某工程公司继续进行第二期装修并承担后续装修费用,同时委派苏某负责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和租金、装修费用审核拨付等工作。
2012年底,深圳某工程公司全部装修完工后核算一、二期装修工程总造价为1125.13万元。柳州银行通过广西某动力公司在扣除租赁合同税金后支付“装修费”1125.13万元给深圳某工程公司。尔后,广西某动力公司负责人黄某告知苏某,造价1125.13万元包括了第一、二期的装修费用,由于第一期的费用广西某动力公司已支付300万元,柳州银行实际多支付了300万元的装修费。苏某向行里隐瞒已支付了300万元的情况,擅自要求黄某将该钱款除税费外共266.85万元退至其指定的个人账户,后用于购买个人房产、炒股、借款、购买理财产品等个人支出。另查明,苏某在柳州银行后勤服务中心任职期间,利用业务上享有一定审批、管理权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某电脑公司经理汪某某、某公司柳州区域经理李某共计4.1万元好处费。
此案由柳州市柳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告人苏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考虑到苏某犯贪污罪有退出大部分赃款的从轻处罚情节;犯受贿罪有自首、全部退赃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对其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均予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诉判决和裁定。
(李华文彭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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