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陈刚通讯员林晓泉苏学鹏)9月28日,柳州第一个因“车窗抛物”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主动委托他人来到城管部门,缴纳1000元罚款本金和1000元滞纳金。
2016年4月10日下午,车牌号为桂BCL8××的驾驶员,在柳州火车站一带路面,由车内向车外丢弃烟头并被抓拍取证。经柳州市城管执法支队查实,车主练某住址为柳江区拉堡镇。
根据广西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可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柳州城管去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城管执法部门随后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对方依然没有理睬。
由于城管部门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城中区法院于今年7月中旬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不过,当事车主练某在外地经商,平时很少在柳州,近日,在听邻居说有法院文书送到他家时,才知道丢个烟头的“小事”,竟然也会惊动法院,立即委托好友韦某前来接受处理。
柳州市城管执法支队提醒,向车窗外扔垃圾很不文明,当事人收到城管部门发送的车窗抛物短信,应及时配合调查处理,否则违法成本将会加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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