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岩去世后,前妻阿荀才发现离婚时对方将51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交给了孙子小洲保管。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阿荀将老岩的子女、孙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财产。日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老岩具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支持了阿荀的诉请,对该财产按六四比例分割,阿荀分得六成,判令老岩之孙归还其30.6万元。
离婚时拿钱给孙子保管?
今年2月15日,阿荀作为原告,以老岩的女儿阿鳕、阿帘,儿子阿潮,孙子小洲为被告,起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称:老岩于2016年11月死亡,其生前与原告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2016年3月底经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然而,老岩去世后,原告才发现老岩在离婚诉讼过程期间,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51万元,该款于2015年10月份转至被告小洲账户。为此,阿荀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51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1月5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阿鳕、阿帘答辩称,如确有老岩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应予以返还。被告阿潮、小洲则答辩称,小洲不是本案继承人,原告起诉小洲没有法律依据。另外,被告阿潮、小洲还表示,涉案的51万元款项已返还给老岩,小洲不再占用。
涉案款项孙子归还了吗?
原告阿荀是老岩第二次婚姻的配偶,婚后未生育小孩。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底作出判决准予阿荀与老岩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柳州市的一套房屋归老岩所有,老岩补偿阿荀11万元。综合本案证据,柳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了这些事实,另外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还认定2015年9月30日,老岩确将51万元钱款交由小洲保管的事实。
不过,被告小洲是否已将涉案的51万元钱款归还给了老岩呢?这正是本案的争议点。法院经审认为:被告小洲主张已将钱款归还老岩,并提交收条及照片为证,但经查实,该收条上并无老岩本人签字,且其当庭陈述未能合理说明还款过程,故法院不予采信,涉案钱款仍由被告小洲保管。
判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六四分割
法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原告阿荀与老岩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长达17年,在无其他证据反驳情形下,可认定涉案51万元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老岩在与原告阿荀发生矛盾后,将51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小洲保管且无合理事由,可认定其具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鉴于此,法院对原告阿荀请求再次分割51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分割比例,酌定为6∶4。而被告小洲作为该财产保管人,应向原告阿荀支付相应的财产,剩余部分为老岩的遗产。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据《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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