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吴汉君冯茜)男子唐某在柳州承租他人4层楼房做生意,却因拖欠租金被房东起诉。日前,由于唐某一直不肯露面,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最终判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唐某需支付拖欠的租金6.6万元以及相应的占有使用费。
2016年1月,市民梁先生与柳州市某单位签订租赁合同,该单位将位于柳南区竹鹅溪堤附近的一栋商用楼5层管理房出租给梁先生使用。2016年9月25日,梁先生与唐某签订了两份《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中的4层租赁给唐某,每月租金3万元。然而,经过免租金的装修期后,唐某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今年2月,由于迟迟没有拿到租金,梁先生将唐某起诉到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占有房屋使用费。法院受理后,依法传唤唐某,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视其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并依法缺席审理。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中,合同约定唐某逾期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超过7日,梁先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唐某在宣判前一直未向梁先生支付租金,拖欠租金近半年,已构成违约。在双方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唐某向梁先生支付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的租金6.6万元。合同解除后,唐某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即每月3万元向梁先生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其返还房屋之日止。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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