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张邓志)运输危险化学品上路,却没有办理相应手续,使用的运输车辆也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去年10月,驾驶员王某在柳州市雒容高速公路收费站被民警查处。日前,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柳州市首例因运输危险化学品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作出宣判,王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6年10月12日凌晨5时许,驾驶员王某在未办理危险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情况下,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中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过核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液氯,由广西某公司出发,经柳州市新柳大道延长线驶向来宾市。在行驶至雒容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警方依法从王某驾驶的车辆上查获危险化学品液氯11吨。
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将王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到鱼峰法院。庭审中,鱼峰检察院认为,2015年8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王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没有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情况下,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货车,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液氯,造成了极大的公共安全隐患,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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