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韦华玲)市民覃女士准备在柳州市柳江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却遭中介人员颇某伪造合同进行交易,损失十多万元。6月29日,柳江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颇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7月,覃女士打算在柳江区买套二手房,并根据一家二手房信息服务部公告栏上的信息,打电话联系卖房方。接电话的女子自称姓刘,双方约定第二天去看房。
看房后,覃女士觉得房子合适,就到中介公司谈价格。接待覃的颇某称,房东开价60万元,而覃希望能以55万交易。颇某表示与房东商量后答复她。
半个月后,颇某联系覃,称房东愿意以57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子,覃同意了。随后,覃与颇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委托合同书》,并交付了房产交易需要的证件以及2万元的认购金和6000元的中介费。
同年9月,颇某和该中介公司员工曾某(另案处理)将一份委托书、一份公证书和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出示给覃。覃与丈夫认为房屋产权没有问题后,便将房屋的首付款10万通过转账支付给颇某。颇某让覃等通知办理购房手续。
一个多月后,覃见没有收到颇某的消息,打电话也没有人接,便找上颇某所在的中介公司。这时,她发现那家中介公司已不存在,换上了另一个招牌。覃女士电话联系最初的刘姓女子,刘也说公司已换人了。
意识到上当受骗,覃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22日,颇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审理期间,颇某供述,他在柳江某中介公司当上客户经理后,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急需资金退给其他客户,在和覃签订《房屋认购委托通知书》前,他就与公司负责人曾某商量骗取客户的资金来垫付。
2016年7月至9月间,颇某伙同曾某,在房东并没有委托他们卖房的情况下,通过联系其他中介得到房源信息,利用该房源进行诈骗。然后,再找人制作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骗取覃女士12.6万元,颇某分得7.6万元。在2016年9月,颇某和曾某还虚构卖房信息,用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的3万元购房定金。
案发后,颇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覃女士和黄某的全部损失。二人对颇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柳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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