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报道
今报柳州讯(记者岑琴)在超市买到过期鱿鱼丝,消费者陶先生自行摄像取证后向食药监部门进行投诉,柳南食药监局在调查后答复因证据不充分未予立案。5月6日上午,超市方面与陶先生达成协商,赔偿陶先生500元,这个结果让陶先生感到满意。
4月8日,陶先生在柳州市航月路附近一家超市买鱿鱼丝,回家后发现鱿鱼丝外包装标签上的保质期为2月22日,已经过期了一个多月。4月10日,陶先生再次到该超市时发现,仍有过期鱿鱼丝在销售,于是拍下视频取证,然后向柳南食药监投诉。不过,柳南食药监在调查后称,未发现超市有过期鱿鱼丝在销售,对陶先生自行拍摄取证的视频,食药监认定为“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立案依据,因证据不充分不予立案。本报4月24日曾对此进行了报道。
随后,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超市方面与陶先生进行了协商。5月6日上午,超市与陶先生再次沟通。陶先生事先做了一些功课,了解到,如商家销售过期食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应退还本金,并可给予消费者以3倍惩罚性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对此,超市方面也没有太大的异议,向陶先生赔偿了500元。
当天,另一位4月8日在该超市买到过期鱿鱼丝的消费者,也获得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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