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今报记者何书俊
家住柳州市柳江区的梁先生突然离世,家人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单,然而,当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于是酿成争诉。日前,因未能及时进行尸检,无法确认梁去世的原因系车祸意外,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梁先生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请。
驾车发生意外
2015年9月12日下午5时许,梁先生驾车从柳太路往新圩方向行驶时,车头右侧撞到道路的水泥防护墩,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由于没有第三者受伤,梁先生感觉身体也没有任何外伤,就没有报警处理,也没有到医院就医,然后联系亲戚将自己送回拉堡镇的家中。
到家不久,梁就觉得头有点昏,身体不舒服,亲属见状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因为梁先生平时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家人以为他是喝酒醉了。事后才知不是喝酒,而是之前发生过事故。不幸的是,梁先生经抢救无效于当晚去世。
家人发现保单
办完丧事,家人在整理梁先生的遗物时,发现其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保单。原来,2015年6月,梁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并签定《借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单,保险金额为19万余元,保险费398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29日零时起至2016年6月20日24时止。
梁先生的家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梁意外身故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却迟迟没有支付赔偿金。2016年9月,梁先生的家人将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柳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驳回诉请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中梁先生系猝死,并不能证明系交通事故意外去世,根据保险合同和条款约定,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梁先生没有报警,未向保险客服热线报案,也未就医检查。由于梁系自行离开事故现场,致使交警无法对其进行询问及血样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事发当晚,120急救人员接报后经半个多小时抢救,梁先生仍无生命体征,心电图仍显示直线,已临床死亡,初步诊断为猝死。事后,医院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也注明梁先生系猝死。梁先生去世后,在未对其进行尸检情况下,其亲属即为其办理了丧事,致具体死亡原因无法明确。
关于梁先生猝死是否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梁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就医检查,家人在其去世后未对其进行尸检,致使无法查清梁在事故中是否受到伤害以及所受伤害是否直接导致其身故,此不利后果应由家属承担。因此,梁先生家人主张梁系因意外伤害身故的理由不成立,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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